◎旅遊注意事項◎
1 於2005年9月26日起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旅客進入日本觀光免簽證,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僅限護照上記載有身分証字號者),護照效期在出國當天算起6個月以上。
2 停留期間不超過90日之期間。
3 為避免出國當天出現無法出境的情況,在此特別懇請;再次檢查、確認您的護照:
4 《依國際慣例規定,護照有效期限,應持有滿半年以上效期,始可入境其它國家》。
5 若您是軍人者→出國必須蓋兩種章: ◎【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 ◎【 年 月 日之前同意出國 字第 號核准】。
6 役男者→出國必須蓋兩種章: ◎【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
7 接近役齡男子者→出國必須蓋一種章,即為【尚未履行兵役義務】。
8 雙重國籍者→進出中華民國國境,須使用同一本護照進、出國境。
9 役男是指年滿18歲至服兵役前,接近役齡是指年滿16歲至18歲。
10於2007年11月20日起前往日本旅客入境時需提供本人指紋和拍攝臉部照片並接受入境審查官之審查,拒絕配合者將不獲准入境,敬請瞭解。
11自2008年6月1日起,日本交通法規定,基於安全考量,所有乘客(包含後座)均需繫上安全帶。
12持非中華民國護照之旅客,請洽詢日本交流協會您是否需要辦理簽証及所需資料。日本交流協會電話:(02)2713-8000
13本行程所載之簽證相關規定,對象均為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旅客,若貴客持他國護照,請先自行查明相關規定,報名時並請告知您的服務人員。
14持非中華民國護照之旅客進入日本,請參考日本國家旅遊局:
15移民署相關規定 注意事項第5點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idno=0306
16在日本腳踏車的法規:
1.道路交通法第7條及第33條:闖紅燈,平交道沒有一時停止3個月以下懲役或5萬以下罰金
2.道路交通法第19條:2台車並行2萬以下罰金
3.路交通法第43條:無視一時停止的標誌3個月以下懲役或5萬以下罰金
4.道路交通法第52條:晚上不開頭燈5萬以下罰金
5.道路交通法第53條:左右轉時沒有用手指示5萬以下罰金
6.道路交通法第57條第2項:雙載2萬以下罰金(不包含16歲以上的行駛人載著未滿6歲的幼兒1人坐幼兒席,還有背著未滿4歲之幼兒)
7.道路交通法第65條:飲酒駕車3年以下懲役或50萬以下罰金
8.道路交通法第71條:單手,放手,撐傘騎車5萬以下罰金